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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委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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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市场粮食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实现“保供稳价”宏观调控目标,自2014年5月以来,国家粮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玉米、稻谷)实行竞价销售,增加市场投放数量,满足市场需求。为杜绝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粮食局要求,结合辽宁省实际,我委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督检查工作。

一、及时调度出库进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对辽宁省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调度,逐级建立两个台帐:一是建立政策性粮食成交情况统计台帐。详细记录每笔竞价交易的企业名称、成交时间、成交数量、合同到期时间等相关情况。二是建立政策性粮食实际出库情况统计台帐。详细记录实际出库始期、实际出库终期、实际出库数量、到期未出库数量、运输车牌号、运输车次等情况。两个台帐均逐级留存备查。竞价交易合同下达各市后,每笔合同实际出库进度每周调度一次。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二是检查企业是否超出规定的出库时限,是否存在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出库进度现象;三是检查是否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及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费用的现象;四是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购买本库国家政策性粮食、出现“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沟通配合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了解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督管理员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将出库监管员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在购销合同上注明,自觉接受竞买企业的监督。

四、加大处罚力度

各地加大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企业限期整改,并严格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及时上报省农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