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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储政策]收储制度变革应从四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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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券报1月13日报道,我国粮食最低价收储政策是在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的背景下制订的。这一机制的推出拉开了收储制度的序幕。

2004年,管理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2005年,粮食连续丰收,粮食价格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江西、湖南、安徽、湖北4个早籼稻主产省于当年7月启动最低收购价稻谷执行预案,江西、湖南、湖北、安徽、四川等5个中晚籼稻主产省于当年9月也陆续启动最低收购价稻谷执行预案,揭开了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序幕。2006年,我国第一次在河南、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湖北6个小麦产主省启动了最低收购价小麦执行预案。2008年,针对当年玉米、大豆等粮食价格的下跌,国家自当年10月开始,先后启动了五批粮食临时收储计划,品种涉及玉米、大豆、稻谷、油菜籽等。2011年,为防止棉价大起大落、稳定棉花生产,棉花也纳入临时收储。

不可否认,收储制度的推出,对提高农民收入、维护粮油市场稳定,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僵硬的收储制度不断暴露出弊端和不合理之处,收储制度已走到了变革的十字路口。

观察人士认为,未来收储变革,首先应从全球视野审视国家储备,进一步明确储备目的。从最初的铜铝等有色金属,到后来的粮食、棉花、食用油,以及现在不断升温的稀土、煤炭储备讨论等,我国储备涵盖的品种不断增加,但部分物资不是因为其战略地位,而是因其市场出现问题而开始储备,大大增加了储备的资金需求和储备物资的保管成本。从多年的实际操作来看,收储和抛储的目的往往是平抑价格,具有明显的商业储备特征,但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成熟和经济全球化,国家储备对价格调价的难度会日益增大。

其次,储备主体应实现多元化,强化市场调节功能。随着经济全球化、中国经济规模的扩大以及国际市场对国内的影响日益加大,现有国家储备体系对市场的调控力度日益弱化,操作日益频繁,成本也日益增加。虽然国储规模、品种不断增加,但生产经营主体的商业储备积极性不高,对市场的调控过度依赖国家储备,而忽视商业储备和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国际市场上往往相反。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东北地区玉米和大豆临时收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已明确提到“合理确定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的收储库点(包括中储粮直属企业和非中储粮直属企业)”,进一步明确多元化的收购主体。此举将打破由中储粮承担市场收购主体唯一角色的局面。

再次,研究储备调控对市场各主体和市场规律的长期影响。国家储备操作是一把“双刃剑”,或许能影响市场短期的供需关系和价格水平,但不能改变市场长期规律。在宏观调控方面,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宏观经济、行业经济的分析预测能力,要将重点放在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政策法规上,要将政府储备的重点放在战略物资储备上,鼓励企业增加商业储备,让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作用。要慎用国家储备对价格进行调节,对需要收储和轮库的物资,应根据种植的季节性、供需淡旺季等制定公开透明的、有规律的收储和轮库规划,尽量减轻对市场的冲击。

最后,应推进国家物资储备法建设。“法制强则市场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完整的国家物资储备法或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法,缺乏对储备体系经营主体身份、行为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特别是承担国家储备功能的企业。除国家物资储备的主管部门外,负责储备物资管理和操作的国家物资调节中心、国家储备粮总公司、国家储备棉总公司、国家石油储备中心等,既是政府物资储备、市场调控的政策性任务载体,又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很多公司都将实行宏观调控作为主要任务,而忽视了战略储备。为此需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储备经营主体的行为,平衡国家、企业、市场之间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