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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0日黑龙江贸易粮(大豆)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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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嫩江天合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2021年7月20日黑龙江贸易粮(大豆)竞价销售交易会”,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一) 交易品种、数量、时间及地点

1、品种及数量: 2020年产大豆 ,数量2000 吨。

2、交易时间及地点

2021年 7月 19日报到;2021年 7月 20日上午10:00开始销售。请交易会员通过互联网远程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参与网上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2021年 7月 20日黑龙江贸易粮(大豆)竞价销售交易会”参与交易。

(二) 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会的买方须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会员且在年审有效期内。

(三) 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拍价格(底价)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10元递增报价。

二、质量标准

本次交易清单所示等级、水分、杂质等均为参考,出库质量以仓内实物为准,不对水、杂等进行增扣量,不执行等级差价。价格为仓内交货价格(包含汽车板散粮装车费)。

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须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和路况、出库条件等,自主确定是否购买,并承担竞买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卖方承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承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粮食质量情况经双方确认后,竞买方在看样单上签字的;如未提前看样的;均视同认可标的智力。一经确认,粮食成交后不得再对粮食质量提出异议。

三、保证金及手续费

买方须缴纳交易保证金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于交易前一天到账),卖方须按《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贸易粮交易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缴纳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成交后,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收取买方交易手续费,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向交易市场提交退款申请,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

收款单位名称: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游支行

36360188000159013

四、合同签订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五、交割与结算

(一)合同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库期暂定 10 天(日历天,下同)。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交割期的,需协商交易对方,经对方同意后延期交割。

(二)货款实行“先款后货”原则,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粮食成交价格为仓内交货的价格(包含汽车板散粮装车费用、水杂增扣量费用)。

(三)买方在提货时,需出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卖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库。

(四)交易市场在出库验收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将货款划至卖方指定账户。

六、违约及争议解决

(一)卖方若出现移动或改变标的的;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等行为的,视同卖方违约。

(二)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未在规定出库期限内完成提货或者拒绝提货的,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完成出库任务时,买方需支付卖方按国家标准计算超期保管费。

(三)买方在交款期内未交纳货款,买方违约。

(四)买卖双方在任何条件下,对对方支付的交易手续费都不承担返还责任。

(五)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和本公告扣划该方保证金或货款作为违约金的,交易市场应将履约保证金及时划入守约方账户。

(六)买卖双方如出现商务纠纷,首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申请交易市场调节,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向卖方承贷库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贸易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20年版)》相关规定执行。


资讯编辑:李斌 0533-7027205
资讯监督:王涛 0533-2609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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