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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1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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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年粮食最低收购价

收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粮〔202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2021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和有关单位要讲政治、顾大局,强化责任意识,按照方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2021年5月25日

河南省2021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以下简称《预案》)、《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1〕87号)、中储粮集团公司《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综〔2021〕1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收购时间和质价标准

(一)收购时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1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收购价格。2021年最低收购价小麦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26元/公斤,中晚籼稻(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56元/公斤,粳稻(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60元/公斤。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公斤0.04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

(三)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应为2021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小麦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1)执行,稻谷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0)执行。非标准品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由地方政府组织收购处置。

(四)《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在执行时间内,根据新粮上市和市场监测情况实行分区域、分批次收购,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每日监测本地粮食市场收购价格变化,并及时抄送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当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中储粮焦作直属库负责焦作市和济源示范区两个区域,下同)会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向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提出启动预案申请(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请示要附有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最近一周监测日报作为依据。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农发行河南省分行等部门,向国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后启动。当市场收购价格高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向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提出停止收购建议,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农发行河南省分行等部门,及时下发停止《预案》实施的通知。中储粮直属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同时相关收储库点在收购现场张贴通知。

二、执行企业和收储库点安排

(一)执行企业。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通过所属直属企业和各类委托收储库点、租赁库点收购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中粮、中国供销、中化集团受中储粮集团公司委托,地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受中储粮直属库委托,按规定参与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具体从事最低收购价收储业务的各类企业,承担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所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二)委托收储库点的资格条件和具体要求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和加盖企业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其中: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董事长)均由国有控股方委派本单位正式员工担任,出具派出人员为本单位正式员工的证明及国有控股企业印章、证照由国有控股方保存的股东会决议。此外,国有控股企业还须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国有资产权属证明(格式见附件1),国有控股股东单位须出具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全过程中不得随意减撤国有股权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2.在农发行开户,须提供农发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

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新增库点用于收储的仓房有效空仓容总量不低于5000吨。用于收储的新建仓房须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仓房固定资产入账证明、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建仓资金来源证明(格式见附件3)、仓房验收合格证明或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仓房质量鉴定合格证明。

4.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要求,储粮仓房必须是墙体为砖混结构,能够散装储粮的仓房,且上不漏、下不潮、门窗完好;满足机械通风、熏蒸杀虫需要;具备必要的输送、清杂整理设备(原则上配备圆筒筛、振动筛)、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粮情检测系统,且所有设施设备完好。

5.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须提供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通知书》;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须提供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证明。

6.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道路、消防通道、排水沟渠畅通,无重大消防隐患,须提供属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安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推荐单位说明(格式见附件4)。

7.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8.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且无其他重大风险隐患,须提供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证明(格式见附件5)。

9.非国有粮食企业提供或由第三方提供不低于该企业预计收购量价值的合法有效抵押担保(关联企业间的互保无效)。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要求,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谁主张、谁推荐,推荐单位承诺负责解决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存管理和销售出库等各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及造成的损失,其中,非国有委托收储库点和新增国有、国有控股库点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推荐(格式见附件6—1),现存有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国有、国有控股委托收储库点由属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具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授权的管理部门推荐(格式见附件6—2)。中央和省级国有企业的委托收储库点由其上级管理企业负责推荐(格式见附件6—3)。中储粮直属库与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一起会商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中储粮直属库与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对确定的库点会商复核,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上报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汇总。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商省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河南省分行后,下达收储库点名单通知,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收购启动前,中储粮直属库将所有收储库点名称(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一致)、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委托收储库点的可利用仓容总量和收储能力,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粮食预计收购量相衔接。委托收储库点要安装中储粮集团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库外远程监管系统,在“一卡通”系统和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未安装配备到位前,批复的收储库点不得启动收购。中储粮直属库会同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对委托收储库点储存的各类粮食进行逐仓清点登记,核实查验空仓,锁定拟收储货位。中储粮直属库要及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最低收购价粮食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地方国有、国有控股委托收储库点按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库交纳履约保证金;中央和省级国有企业的委托收储库点,可免交履约保证金,但须上级管理企业出具保证担保承诺(格式见附件7),对其管理的所有委托收储库点违反国家政策或合同约定的一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储粮直属库将收取的保证金存入农发行专户,待贷款本息结清后退还保证金本息;对相关委托收储库点因管理不善、违法违规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委托收储库点涉及股权变更的,及时向属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直属库报批。

(四)其他扩大仓容措施。在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集并、租赁、利用简易仓储设施等方式挖潜仓容能力,最大可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

1.区域集并。在中储粮直属库及其租赁库点和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出现仓容及收储能力不均衡,局部区域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可通过县内集并或跨省调拨等方式解决。

2.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按照《预案》规定,可通过租赁社会标准仓房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积极鼓励支持中央企业租库收储。按照租赁方式确定的库点,在粮食收购、库存管理和销售出库等环节,均不得改变租赁性质。租赁双方要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承租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视同本库收储,须安排足够人员负责收购、保管,对收储的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对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储粮安全、安全生产等承担全部直接责任。承租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按照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修订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粮检〔2016〕106号)规定执行(具体资格审核、确认流程等见附件8)。

3.利用简易储粮设施。在仓容紧张地区,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河南省分行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储库点用好现有简易储粮设施。如还不能满足收储需要,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河南省分行提出搭建简易储粮设施方案,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执行收购政策

收储库点须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售粮群众交“明白粮”。

(一)严格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质价政策,既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得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坚持仪器定等、以质论价收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得擅自放宽收购标准。

(二)要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规定,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入库)检验工作,严格按照省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河南省分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关于下达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验收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豫粮文〔2021〕42号)要求执行。各地以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区)为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所辖县(市、区)范围内增加食品安全指标检测。对检测超标的不得入仓,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处置;对已入仓后抽检超标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当地政府就地封存,按《预案》有关规定处置。

(三)严格执行“现场监卸、过筛整理、辅助人工清扫”标准化入库流程,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

(四)全面应用“一卡通”系统,依据售粮人交粮的实际情况,如实录入数量、水分、杂质、食品安全指标检测数据等内容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篡改、伪造收购凭证等资料。

(五)被确定的委托收储企业不得进行商品粮代储业务。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间,除政策性粮外不能再开展商品粮收储业务,不得将其他性质粮转为最低收购价粮,更不得将最低收购价粮转为其他性质粮。在启动收购前,如有其他政策性粮和商品粮经营业务的须锁定相对应仓房货位,并事先向属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中储粮直属库报备。

四、规范收购资金结算

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库统一向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承贷,并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让售粮群众交“放心粮”。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委托收储库点不得赊欠、挪用、借用、集资或骗取农民售粮款,同时收储库点要在库区明显位置张贴《售粮款安全警示公告》、《给粮食经纪人的告知书》、《结算须知》等信息。

五、有序开展验收

(一)验收组织。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指导有关直属库牵头及时对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验收;质量检验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检验,由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和负责检验的质检机构对验收结果负责。质量验收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测项目与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入库)时规定一致。其中:小麦检测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稻谷检测镉、黄曲霉毒素B1,各地在收购中增加食品安全指标的,验收也增加相应食品安全指标。

(二)结果报送。在完成验收工作的基础上,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于《预案》执行时间结束2个月内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中储粮集团公司,并抄送省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河南省分行;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河南省分行分解下达到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备查。

(三)库存管理。1.收储库点要认真分析验收结果,按货位建立账务凭证资料和质量档案,并严格规范储粮行为,确保储粮安全。2.验收合格的,中储粮直属库要及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最低收购价粮食委托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的依据。委托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或处置,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用于债务清偿。3.验收不合格的,能整改的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及时核减库存统计,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中储粮直属库、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县级支行共同督促收储库点及时销售并归还农发行贷款,扣回全部利息补贴,损失由收储库点承担。其中对验收发现入库粮食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由中储粮集团公司按品种在《预案》结束后3个月内汇总审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划转当地政府处置;对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粮食,在库存检查、其他质量检验中或出库时发现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收储库点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经济损失,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处置和监管,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六、优化收购服务

收储库点要提高收购服务水平,鼓励粮食经纪人、种粮大户使用“惠三农”APP预约售粮,一般售粮农户可通过现场售粮通道售粮,必要时上门收购,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粮食保管技术咨询等多种对农服务方式。在售粮高峰期,适当延长收购时间,增加机械设备和人员,积极开展流动检验,缩短售粮群众排队等候时间,防止出现“卖粮难”。收购现场设立休息站等便民场所,提供茶水、防暑药品等服务,积极推广候车室式“粮食收购综合服务大厅”服务,让售粮群众交“暖心粮”。

七、抓实安全生产管理

收储库点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按照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政策性粮食存储库点仓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粮文〔2021〕18号)有关要求,以粮食储存及生产安全为主线,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政策性粮食存储库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基础规范化建设,采取严而又严、细而又细、实而又实的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做到人安、粮安、库安。

八、推动市场化收购

为拓宽农民售粮渠道,助力农民增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辖区粮食收购工作,不断增强市场化理念,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入市,引导各类储备、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市场化收购,搞活市场流通。鼓励粮食骨干企业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新粮上市后均衡有序开展收购。中储粮直属库和地方储备企业组织实施储备粮轮换计划,按市场价格有序安排粮源轮入。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加强粮油品牌建设,树立优粮优价导向,引导农民通过市场实现增收。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用好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缓解企业收购融资难、融资贵压力。要进一步深化粮食产销合作,发挥粮食交易平台作用,精心组织区域洽谈活动,确保粮食顺畅流通。

九、落实各方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粮食和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农发行河南省分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要全面强化协调会商工作机制,组织落实粮食收储政策,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指导各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储企业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和库存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管,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按有关规定提供价格监测日报。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及时安排、拨付收购地方储备粮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生产调查,掌握粮食收获情况,加强产地食品安全超标粮食监测,及时互通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农发行河南省分行负责指导各地农发行分支机构及时足额安排、拨付粮食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贷款,按照封闭管理要求,实施信贷资金监管。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负责指导各地中储粮直属库带头模范遵守和落实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政策,并对属地委托收储库点落实政策和收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管巡查。

(二)压实属地各方管理责任。市县政府要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严格履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职责,分解落实国家下达的收购、销售、调运指令,拨付清算相关费用补贴,加强对直属企业及租仓库点的内部管理,加大对委托收储库点政策执行及收储管理巡查力度,及时掌握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出入库等情况。市、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行政管理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暗访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对委托收储库点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规范管理等情况监管,督促问题整改,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的教育培训管理,加大业务指导,督促企业规范行为,不折不扣执行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农发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实施日常信贷管理,定期组织贷后检查。委托收储企业要认真承担企业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的管理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安全,落实日常管理措施,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中储粮直属库、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巡查办公室作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管理。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在日常巡查、行政监管和执法检查中互通发现问题、整改进度和处理结果,做到检查信息互通、整改情况互认、追究问责互商。

(三)强化县级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强化县级协调会商工作机制,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农村、财政、农发行、中储粮6部门分工负责,公检法、纪检监察、宣传网信等部门参与的常态化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定点、收购、验收、库存管理和销售出库等环节的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宣传等综合手段在风险案件处置、涉粮舆情防控及粮食安全教育中的正本清源作用,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形成合力,共同执行好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储政策。

十、严肃责任追究

要建立健全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政策执行和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因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有关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因推荐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定点条件而确定为委托收储库点的,分清责任,分别严肃追究推荐和确定库点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政策,发生“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购增库、克扣斤两、先收后转、以陈顶新、转圈粮、一粮多抵”和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粮食,以及以各种名义从事高息借贷、非法集融资、骗取售粮款等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厉查处打击。

同时,对涉及套取费用补贴等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收储库点进行严肃查处。由推荐和确定库点的单位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将因收储粮食或套取费用补贴获取的收入上交中央财政,记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年内不得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将其当年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全部退出库存统计,其他年份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全部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违规收储库点承担。

(三)对违反《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造成安全事故或“坏粮”事件的,按照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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