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公安消防总队四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试行)>和<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函》(新发改经贸〔2017〕1029号)文件精神,经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验收,认为奎屯盛丰祥棉业有限公司等17家棉花加工企业符合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验收合格。经我委同意,现予以公示(第五批),公示期为7天。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中的棉花加工企业存在异议,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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